派遣單位不能辭退沒有找到用工單位的員工
派遣單位不能辭退沒有找到用工單位的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派遣單位解聘員工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東莞臨時工服務為你介紹,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quán)利致使合同無效的;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東莞臨時工服務為你介紹,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王先生的情況并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因此,派遣單位不能以被派往的用工單位裁員為由辭退派遣公司的員工。